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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指导组织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政策、规划、标准的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乡村绿化、“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落实国家、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退耕还草还湿还林工作。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指导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组织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落实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指导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和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指导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测报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十)监督管理市本级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落实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林长制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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