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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履行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县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和省、市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建立政府公示的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六)负责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落实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负责城镇空间景观风貌规划管理。负责全县乡村规划编制体系的建设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统筹自然资源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国土、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贯彻执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自然资源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普查、详查、调查评价并对隐患进行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年度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落实国家、省、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湿地保护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七)负责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县级自然保护地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落实国家、省、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落实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九)落实国家、省、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落实森林和草原防火行业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省、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火源管理、巡护检查、通信瞭望、航空护林、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基础设施建设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组建和管理防扑火专业和半专业队伍,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火演练,及时上报突发火情和按规定做好应急扑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县政府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加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十六)职责分工。与县应急管理局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火灾信息。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扑救队伍建设。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机关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报送、安全保卫、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负责后勤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承担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工作。负责县本级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移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局属派出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部门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保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森林草原防火、防汛、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自然资源规划股。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县乡村规划编制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完成报批。负责孙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业务管理。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初步审查,负责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管理。参与违规工程处理。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城镇空间景观风貌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乡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工作。负责核发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省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受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及用地面积核定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提规划设计条件。
组织编制全县林业、草原、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森林、草原、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负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负责征占用林地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监督稽查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制度。负责监督检查保护林业和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全县破坏林业和草原资源案件的稽查和督办。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及调整县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各类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行使草原监理职责,负责草原资源保护、清查和监测。
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落实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负责编制并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规划。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配合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对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承担地质环境、灾害、遗迹项目申报、审核与监管。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负责县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监督管理测绘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以及地图服务监管,监督检查测绘成果质量,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推进数据交换和共享,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对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进行规范和指导。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修复股。负责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考核标准。负责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全县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负责草原品种区域试验和鼠虫害监测工作,粮改饲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掌握林业产业生产动态、生产进度,提供信息服务。负责林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客商考察投资,负责相关任务指标落实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相关重要交流活动工作。负责林辅耕地和草原熟化地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承担县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反馈工作,负责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和省制度、标准、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政策法规执法股。负责落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纠纷调解。承担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负责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负责指导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单位领导
杨凤全 孙吴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志刚 孙吴县自然资源局二级主任科员
王 勇 孙吴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鹏 孙吴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房本生 孙吴县自然资源局四级主任科员
卢志鹏 孙吴县自然资源局四级主任科员
刘相国 孙吴县自然资源局四级主任科员
周广平 孙吴县自然资源局四级主任科员
咨询电话:0456-8220118
办公地址:黑河市爱辉区东兴路25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小优热线:0456-2838612 一号响应:0456-2838999 投诉电话:0456-7230230
办公地址:孙吴县中央大街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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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6)842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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