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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与内设机构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分市、县(市、区)组建林草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黑编〔2019〕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五大连池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五大连池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黑河市委、五大连池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含重点国有林区,下同)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
(二)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落实国家、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省湿地保护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査,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调整市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规定。负责县级自然保护地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落实国家、省、黑河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落实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落实国家、省、黑河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及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落实森林和草原防火行业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火源管理、巡护检查、通信瞭望、航空护林、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基础设施建设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区组建和管理防扑火专业和半专业队伍,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火演练,及时上报突发火情和按规定做好应急扑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森林和草原防火指挥部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局(暂由原部门承担)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四条市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组织、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年度考核奖励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申报、工人劳动工资统计、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职工工资制定改革、工资、津贴调配及监督管理等劳动人事工作;负责劳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和工作。负责全系统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收缴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相关重要交流活动工作。
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预算内投资及相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投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稽查工作。
(二)森林草原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保护林业和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全市破坏林业和草原资源案件的稽查和督办。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及调整市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市各类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三)防灾减灾股。落实好森林和草原防火行业部门的主体责任,发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组织指导国有林区编制实施森林和草原防火发展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巡护检查、通信瞭望、监测预警、计划烧除和督促检查等灾前防范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区组建和管理防扑火专业和半专业队伍,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管理野外用火,及时上报突发火情和按规定做好应急扑救工作。监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四)森林经营股。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掌握林业产业生产动态、生产进度,信息服务。负责林业招商引资工作,监督指导林业产业项目建设,组织客商考察投资,负责相关任务指标落实工作。
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森林、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
单位领导
许金良党工委书记、党组书记、局长
徐永强党工委委员、一级主任科员
李晓宇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
郑洲泉主任科员
张洪伟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霍铨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事业七级职员,
咨询电话:0456-7222943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迎宾路附近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1:30,13:30—17:00(春夏季)8:30—11:30,13:00—16:30(秋冬季)
咨询电话:0456-6328031
办公地址:五大连池市德都大街政府1号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