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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嫩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政府工作部门(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执法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市容等地方性政策和规划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检查和落实。
(二)负责市本级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城市天然气、液化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候车亭、站牌)等运行管理,以及天然气和液化气地下管线跑冒漏等相关危及公共安全险情的调度处置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具体实施范围包括: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对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实施监管;对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公厕、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倾倒、处置实施监管;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及道路清扫保洁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环境卫生经营项目市场准入审批工作;市城区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四)负责市本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执行“绿色图章”制度,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规划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实用技术攻关、新优园林绿化苗木的引种驯化、繁育、病虫害防治的技术研究;公园、游园、广场、街路、无物业管理小区等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等;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绿化实施监管。
(五)负责市本级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城市架空管线及依附于建筑物的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线设施和影响空间秩序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街路牌匾规划设置管理和审批工作。
(六)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实施范围包括:
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规划区内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同时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行政处罚权所对应的城市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责仍由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并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负有举证、认定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须按照有关执法衔接机制转由市城管执法局具体执行。
6、行使市本级城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7、行使市政相关公用设施等方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司法强拆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市本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并履行对所属单位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职能。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承办文电、会务、机要、行政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信息、统计、保密、政务公开、应急、安全保卫、固定资产、劳动保障、后勤服务以及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负责编制全局财务预算及工作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局财务支出及报表、审核工作,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缴分离和罚没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审计本系统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基层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工资统计及年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非在编人员工资发放;负责年度人员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伤和医疗保险测算上报工作;承办所属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资格审核申报、人员招聘及使用、离退休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工作中行政奖励受奖单位和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
(二)法制股
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关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对系统政策、业务、法律知识的培训;指导基层单位、执法大队以及各业务股室的法制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和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清理和整理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上报各类法制报表和执法信息交流等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责任制专用目标进行考核;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申领、换发工作,对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日常执法、行政许可和费用收缴情况监督检查,纠正执法不当、许可不当和费用收缴不当行为;依据6169110服务热线、数字化城管系统等平台,受理、督办投诉举报电话。
(三)审批股
负责城内设置牌匾、户外广告设施、占道经营的审批;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化用地,修剪、砍伐、移植树木等园林绿化和公园规划建设、商业服务设施、游乐经营项目,以及城市绿地设计方案和施工;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道路挖掘的批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物料处置、运输车辆准运;拆除环卫设施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架空管线及依附于建筑物的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线设施设置;负责燃气、液化气企业经营、供应、停业、歇业、设施改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
(四)市政股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相关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审核园林绿化、环境净化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投标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绿地占挖费、绿地恢复费、树木移植损伤和砍伐赔偿费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核定征收;负责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相关工作情况统计报表汇总上报;负责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天然气、公汽、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运行管理和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等工作。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4名,副股长2名。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邵 宇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徐 浩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付朕萍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凤波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史博宇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咨询电话:0456-7200015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龙江路67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春夏,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秋冬,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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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嫩江大酒店北(北门大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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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