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绥滨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城市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县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及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实施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地方标准,配合上级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配合国家和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协调督办县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接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督察,综合协调制定全县整改方案、清单、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实施中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县级履约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鹤岗市绥滨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调推进中央和省市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绥滨。
鹤岗市绥滨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办检查等工作;负责信访维稳、人事劳资等具体工作;负责法治建设,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宣传教育、新闻发布、财务和资产管理、舆情收集、参与处理涉外事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牵头承担县级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等。
(二)环境保护监督股。承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督办县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接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督察,综合协调制定全县整改方案、清单、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县转移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基金补贴审核工作。
鹤岗市绥滨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