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措施,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各项职能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做好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三)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管理规程,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审核、上报。
(四)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职员晋升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管理,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工资晋升、普调、变动等事项。
(五)负责全区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相关业务。
(六)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财务基金结算、支付、结余、决算,财政专户、资产与负债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承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落实落靠,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牵头组织实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宣传发布就业政策及招聘信息,按发展需要开展就业招聘会;牵头协调职能部门、企业推动全区就业发展,协调申报各类就业创业惠民补贴。
(八)负责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职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机构按规开展对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技能、专项能力、岗位提升等职业培训。
(九)负责实施劳动关系规范政策;负责劳务派遣、特殊工时行政审批和备案以及对审批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遗留的解体区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负责监测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
(十)负责流动人员档案归集工作。承接流动人员档案材料归入、借阅、政审、转出等相关业务;批量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按照政策要求,依据档案记载开具相关证明。
(十一)负责流动人员初级职称定职申报、认定以及中、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等事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举报及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
(十三)依法依规针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签订、非法使用童工、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等情况进行监察。
(十四)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依法保障辖区在建工程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负责人:杨航 鹤岗市工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咨询电话:0468-896115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金顶山大街363号 工农区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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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