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体育工作和旅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全区文化艺术、体育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体育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全区艺术创作与生产、管理,指导全区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进文化艺术领域公共文化服务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拟订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旅游产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工作,组织申报省、市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工作。
(五)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六)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指导、管理全区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八)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专业人才培养。
(九)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全区大型社会文化活动,扶植少数民族文艺创作。指导区文化馆、乡镇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村文化室的业务建设。
(十)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社会力量办学艺术考级管理、教师资质认定、社会艺术办学培训工作。
(十一)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的重大案件。指导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实施,承担审核、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制定的文物单位安全风险等级条例,负责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评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和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旅游区域、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规划开发。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
(十三)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协调。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四)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制定文化旅游市场管理监督各项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宏观调控文化旅游娱乐项目发展导向。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监管和各关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前置审批工作。配合上级部门拟订全区动漫和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网络音乐、美术、网络动漫、网络演出、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初审和监管。
(十五)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负责体育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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