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一、农业农村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决策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导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拟定全区农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农业经济发展。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负责耕地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执业兽医注册和助理执业兽医备案。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物防疫工作,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一)配合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配合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十四)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乡村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改革方案并上报实施。负责集体林地的管理。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林业和草原产业的分析统计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二、水务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全区权限内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权限内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三)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等工作。
(四)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五)负责河道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的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
(六)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区总河湖长、区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划纲要。
(二)负责区委、区政府脱贫攻坚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我区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三)制定全区扶贫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全区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 按照省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负责全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工作。
(六) 负责组织扶贫资金绩效自评和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和督导等工作。
(七) 拟订全区脱贫攻坚督查和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方案,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区脱贫攻坚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评估工作。
(八) 拟订全区社会扶贫工作方案。组织动员区直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九) 统筹全区产业扶贫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金融扶贫工作。
(十) 制定全区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贫困对象就业创业和劳动力转移政策。
(十二) 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开展扶贫日宣传等活动。
(十三) 承办市扶贫办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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