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监督管理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配合省完成相关监察和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生态环境科技相关工作。
(十五)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洋垃圾监管执法。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七台河。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材料等相关工作;负责年度计划总结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相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财务、审计工作。
(二)法制与综合科
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制教育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组织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参与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落实相关综合性规划及空间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综合性规划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承担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调度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协助开展其他各类综合考评中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牵头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协调落实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综合性工作。
(三) 自然生态保护与监察科
负责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对所辖区域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接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有关专项督察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及移交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等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归口管理涉及地方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事项;配合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承担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综合性工作;承担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与监测科
承担全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承办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物减排工作。
负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管、协调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调查;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大气环境管理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计划,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大气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土壤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科
土壤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科职责: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市转移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基金补贴审核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
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按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八)监察办
监察办主要职责任务: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归口管理涉及地方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事项。配合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负责对所辖区域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交办案件督办督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接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有关专项督察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及移交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等工作。负责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综合性日常工作。
(九)生态环境安全科
贯彻执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监管、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主要工作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设立3个直属事业单位:
(一)七台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执法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辐射安全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4.行使辖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行使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坏执法权;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行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行使执法权。5.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和竣工验收执法检查工作。6.参与调查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市辖区环境信访投诉处理工作。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七台河市生态环境监测与辐射监督站
负责辐射环境保护、辐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组织全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与相关数据库;承担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污染源的调查;对全市固体废物的转移、交换、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行政待处置制度、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参与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研究、推广、交流和培训工作;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等,为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服务,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七台河市环境应急与在线监控中心
负责组织全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协调下级环保部门开展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方案);组织指导环境应急业务培训与应急演练工作;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工作;负责环境保护举报系统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在线监控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在线监控企业自监控设施监督考核工作,同时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领导分工
褚春岩: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工作。
许明东: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政策法规与业务综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财务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分管法制与综合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财务审计、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兴生态环境局。
孙雨薇: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大气环境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机关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等工作。分管监察办、大气环境管理科、自然保护科、党办(党建、精神文明)、勃利生态环境局,联系驻局纪检监察组。
郝军: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核与辐射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应急、在线监控等工作。分管生态环境安全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科、环境应急与在线监控中心、桃山生态环境局、茄子河生态环境局。
于文龙:二级调研员,负责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等工作。协助分管水生态环境与监测科、生态环境监测与辐射监督站。负责联系黑龙江省七台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宋春生:三级调研员,负责机关管理、组织人事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工作。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