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机构职能
(一)负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起草全县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负责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二)负责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负责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负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负责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地方政策并指导实施,开展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制定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负者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全县农业对外开放。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六)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全县重要河流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八)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严格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验收工作。
(十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审核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并监督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乡镇水利工作。
(二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乡(镇)的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利枢纽的安全监管。
(二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全县对国家、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负责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制度,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四)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河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划纲要。
(二十六)负责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确保全县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二十七)负责编制全县农村扶贫开发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负责组织开展扶贫开发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出列工作。负责做好全县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工作。
(二十九)负责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物资计划论证、上报、审批、分配和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实施财政性扶贫资金项目。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开展全县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评估工作。
(三十一)负责综合管理全县的社会扶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社会扶贫工作方案,组织动员中省直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三十二)统筹全县产业扶贫工作,负责做好贫困户生产发展和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的申报、督导和验收工作,指导贫困地区光伏扶贫、电商扶贫、金融扶贫等组织实施。
(三十三)协调有关部门指导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制定全县驻村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十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订贫困对象就业创业和劳动力转移政策措施。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资助工作。
(三十五)负责综合开展全县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三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十八)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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