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机构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以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药品流通,食品生产领域商品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生产、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依法开展调查反垄断案件、发现反垄断线索、获取反垄断第一手资料、开展反垄断调研、开展反垄断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二)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调味品,下同)流通、消费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十三)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四)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十六)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十七)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十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九)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负责制定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便利化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二)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及商标保护和申报,参与全县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事宜,按职责范围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三)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二十四)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和省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辖区内商品条形码工作。
(二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规范、监督市场计量行为。
(二十六)负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本辖区内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二十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十八)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二十九)负责市场价格、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价格社会监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三十)知识产权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承担专利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负责承担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一)负责市场监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工作和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市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5.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学校周边户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机构介绍
汤旺县乌伊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汤旺县消费者协会 |
咨询电话:0458-3537907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文化嘉园10号楼 汤旺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