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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 伊春市乌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常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承担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都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审批职责
(十四)承担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审批职责
(十五)承担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职责
(十六)承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职责
(十七)承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职责
(十八)负责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有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咨询电话:0458-3657487, 分中心咨询咨询热线:0458-3987787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乌带路1号 乌翠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