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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友好区医疗保障局

伊春市友好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06

官网:https://www.zwfw.hlj.gov.cn/zhcx/deptThing?deptCode=11230704MB16051674&areaCode=230719000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至5:00

办公地址:伊春市友好区东升路与永丰胡同交口

联系电话:0458—329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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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概况
  • 网上办事
  • 办事机构
  • 办事指南
  • 交通指引

伊春市友好区医疗保障局职能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政策,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内的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执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漏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救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医区域间合作。

(九)组织实施全区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检查、指导全县医疗保障相关业务。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全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机构设置

友好区医保局为正科级单位,下辖医疗保障经办中心1家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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