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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区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区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的报批和实施;负责村屯规划的编制;负责全区规划区内新建建设项目选址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及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及地方标准和定额;指导监督全区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宣传、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七)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
(八)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划并指导实施区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监督管理物业、城市绿化等公用事业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区房屋及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行业技术队伍及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参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全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十三)负责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环保联合执法。
(十四)负责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计划;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六)负责提出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核准区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十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全区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超标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行限批制度。
(十八)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排污许可等项环境管理制度。
(十九)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和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十)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一)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三)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城市管理执法监查责任。
(二十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负责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审批工作。
(二十六)、负责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审批工作。
(二十七)、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工作。
(二十八)、负责拆除城市卫生设施审批工作。
(二十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及各乡镇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街面和公共场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物质,未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和随意扔洒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弃物,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露天烧烤食品,在商业活动中以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噪声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营业执照在道路或者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在人行道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友好区住建局为正科级单位,下辖友好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友好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友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3家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0458)611906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黎明路70号 , 邮政编码:153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3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0458-399285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 东升路218号 友好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