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根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隶属伊春市医疗保障局,公益一类,机构规格为副处级。
第三条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党组织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1.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障具体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2.承担各项医疗保障基(资)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3.承担市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扥签订和管理工作。
4.承担局机关交办的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发布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等相关辅助性和技术性工作。
5.承担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及全市和市际间、省际间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
6.配合局机关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
1.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伊部分中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业务。
2.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政府主办的补充保险等险种经办业务的指导工作。
(三)完成伊春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均为副科级:
第六条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6名。设主任(副处级)1名、副书记(正科级)1名、副主任(正科级)1名;内设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七条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八条伊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待遇保障、医药服务、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及基金监管等相关制度、标准的制定,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伊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伊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原为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咨询电话:0458-387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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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综合科。负责中心工作日常运转,承办公文处理、安全保密、信息宣传、信访接待、业务档案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中心文字综合和调研工作;负责国家、省医疗保障统计调查制度在我市的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医疗保障经办工作规程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业务综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