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单位概况
友谊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县委宣传部领导。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法规、规章。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组织实施广电行业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推进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落实省、市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广电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及标准化建设。
(七)指导全县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宣传工作,负责文化遗产申报、监管工作。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规范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督办督查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全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相关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开展督察工作。指导基层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公共服务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工作。指导农村和社区电影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组织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执行全县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曲艺等艺术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创作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大型文化对外交流活动。
协调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承办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相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工作,承办馆藏文物的有关审核事项。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等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担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及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含省内连锁)设立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许可;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审批(初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审批;广播电视站审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审核;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三)产业开发股。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规划和乡村旅游、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规范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的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和统计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营销策略。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工作。承担旅游市场综合分析工作。负责策划、指导、协调全县文化和重大旅游营销活动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国内文化和旅游区域交流合作。负责全县旅游线路的推广及产品资讯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产品的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专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的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四)传媒技术股。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指导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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