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负责本辖区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初审工作及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负责本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现场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参与调查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六)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调查工作,提出本辖区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议。
(七)负责区域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监督管理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承办区人大、区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意见和建议。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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