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贯彻实施。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订全市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市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化、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重要工作的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政策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相关领域经济运行。承担局机关经费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工作。指导行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治建设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立法的协调、审查和送审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相关的行政权力信息互通机制,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等相关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科。拟订城镇住房政策、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分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需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和缴存、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建筑业管理科。拟订城乡建筑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城乡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实施省外建筑企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出省出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房屋建设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全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勘察设计相关标准。拟订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和城镇管理相关领城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和科技项目研发。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六)市政基础设施科。拟订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管理及改革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燃气、供热、地下管廊(线)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排水防涝、污水、道路桥梁、公共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公园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垃圾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的经济支持政策,提出国家和省、市级补助资金计划需求。承担行业数据统计、经济信息管理和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监管工作。
(七)市政工程建设科。负责指导编制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拟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实施阶段全部工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保修、移交使用工作;指导县、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八)乡村建设科。拟订乡村房屋、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内道路、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村危险房屋改造、乡村内道路、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工作。
(九)质量安全监督科。拟订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政策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材料和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行政审批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注册行政审批制度、审批工作流程和审批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四级、暂定)、供热许可证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和新、改、扩建供热工程审批工作。
(十一)项目办。负责组织市政府委托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做好国家、省、市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需求、融资融券的申请和使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其办事机构与综合科合署办公。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
姚玉洪 党组书记、局长
孙文胜 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赵国富 党组成员、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组组长
孔祥文 副局长
马喜武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黄 山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杜安国 二级调研员
赵 晖 三级调研员
车 莲 四级调研员
咨询电话:0469-4616111;6616111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站前路市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1-53642312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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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