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县造林和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经批准后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商品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调查、规划、监测。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理。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限额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及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指导及自然保护地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贯彻落实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制定涉林草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强化林草系统防火体制机制建设,稳定基层防火工作队伍。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落实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及执法人培训及法治建设目标考核工作。承担起草文件及文字材料综合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和基层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基层单位科级干部出国(境)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申报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审查申报工作。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市、县级投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工作。
负责落实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湿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监督本单位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全县林地变更和森林督查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商品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采伐更新验收和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负责林木采伐许可、木材运输、木材检查站管理,依法承担林地、湿地、草原征占用初审和申报工作以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负责林权纠纷调处、解决林权争议。负责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保护林业和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破坏林业和草原资源行政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森林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管理集体个人造林,管理监督退耕还林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乡村绿化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县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全县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和拟定相关规定和工作制度。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合理利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各类湿地、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指导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县级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贯彻落实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及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制定涉林草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涉林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森林旅游产业的开发利用。编制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县级预算内投资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
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天然林保护、经营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培育和开发利用。指导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开发工程实施工作。组织生态扶贫工作。负责林业草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国有林场的木材销售管理工作。管理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业和草原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县林草局领导:
一、党组书记、局长陈广旭同志主持林业和草原局党政全面工作。
二、党组成员、副局长段建芝同志分管党建、群团、武装、卫生健康工作、纪检、法制、信访、人事劳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诚信清赖、作风整顿、能力作风建设,分管安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边境管理、防火办公室,协助局长抓好财务工作。联系县纪委监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民武装部、县直机关工委、卫生健康局、应急局。
三、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虹同志负责创新驱动、扫黑除恶、禁毒、河长制、林长制、深改、林改工作、生产、防治、种苗、产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兴边富民。
四、党组成员、总站站长冷建发同志负责鸡东县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工作。
五、白明易同志分管综合业务股、行政执法大队、森林管护指导站。联系市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检察院、水务局。
六、工会主席姜立波同志负责林草局工会工作,联系县总工会。
咨询电话:0467-558216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德胜路166号德胜桥西 鸡东县政务服务大厅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