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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县城市管理的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县城市管理行业(综合执法、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道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城管、供热、燃气、物业、广告、照明亮化、露天市场,下同)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行业管理规划、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应用推广;对从事相应行业设施维护或作业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备案,并实行行业管理。
(五)负责管理全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系统建设;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的受理、派遣、指挥、督办。
(六)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指导各社区、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开展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审核、建设和养护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广场、公园及其它公共绿化花草树木、草坪、绿篱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工作。
(八)负责管理、指导全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运营。
(九)负责行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道路、数字城管、供热、燃气、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照明亮化以及露天市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等行政权力。
(十)负责权限内的供热许可证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审批、燃气经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相关事项许可、负责承办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挖掘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和树木砍伐赔偿费的行政征收工作。
(十一)负责对行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公开特许信息。
(十二)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十三)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销售食品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未经当事人同意向住宅、交通工具和个人散发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四)负责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有关政策法规。
(十五)负责集中行使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六)负责对全县露天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十七)负责对社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服务。
(十八)负责统筹全县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道路停车位、市政停车场进行划设和建设,组织做好道路停车位、市政停车场的动态管理和有偿使用管理。
(十九)指导督办县城辖区内中省直单位与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内设1个机构,机构规格为股级。
综合管理股。负责材料综合、机关文电、安全保卫、保密、档案、会务、资产、车辆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办及考勤、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12319热线和数字城管指挥系统的维护、运行;负责信访案件和事项的接待、受理、交办、转办和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等党务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参与合同的审核和归档管理;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执法队伍的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管系统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供热、照明亮化、道路桥梁等行业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供水、燃气、物业、住房维修资金、露天市场等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行业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行业专项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运行、维修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全县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监督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业务协调、规范制定、调查研究;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和行政投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领导班子成员
杨新春 党组成员、局长:主持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全面工作,兼任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财务。
程 权 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具体负责脱贫攻坚、党务、纪检、常务、绿化、路灯、项目。分管办公室、项目办、路灯股、绿化股、自来水公司。
潘青江 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具体负责信访、物业、供暖、环卫、政策法规、综合执法。分管环卫股、政策法规股、各执法中队、信访办、物业服务中心。
刘 韬 三级主任科员:协助局长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燃气、道路管护、广场、数字城管、牌匾广告、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排水。分管燃气办、数字城管指挥中心、道路股、广场股、服务大厅、供排水股、排水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459- 3319592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 大庆市林甸县大祁街与南城路交口(丽水华庭二期北门) 林甸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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