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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桦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5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桦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负责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三)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六)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七)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报批并负责伤亡抚恤职责。
(八)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九)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外国在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全局法律法规培训,承担全局普法工作的规划制定、实施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各类清单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退役军人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二)优抚股。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烈士评定、报批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外国在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报批并负责伤亡抚恤职责。
(三)双拥股。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建设相关工作。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制定全县双拥工作年度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双拥工作的会议组织、综合宣传和经验交流工作。负责办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协调落实全县拥军优属政策,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安置股。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及随军、随调家属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各部门及驻桦的中省直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县退役士兵信访稳定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指导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负责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第五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8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设局长(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桦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
王川力 退役军人事务局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慧田 退役军人事务局局副局长
李春生 退役军人事务局局副局长
巩 亮 退役军人事务局局副局长
张明志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
咨询电话:0454-8705023 0454-8705026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6号,机关中心4号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4-622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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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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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前进路北侧西100米 桦南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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