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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地理信息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地理信息测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工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工作;监督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论证。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建筑小品和整体装饰装修的规划管理。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市政设施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监测和普查工作。
(十一)负责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乡村规划编制与实施。
(十二)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检查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全县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六)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省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和预防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八)负责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指导本行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行业和规划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县政府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人事劳资管理、档案、政务、事务、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信息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目标责任制制定和考核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财政专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转移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制定全县林业年度生产计划。管理基本建设及专项投资。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上级相关考核标准。负责落实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国有改制企业的后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农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村办企业联营联建企业用地审批。承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
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和省、市级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规范全县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组织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指导管理登记资料。协调配合汤原县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计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县级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测绘资质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市场和测绘产品成果质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绘标志保护,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
(三)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对城市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对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承担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市政设施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监测和普查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建筑物整体装饰装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乡村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乡(镇)、村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省、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点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以及森林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县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集体森林经营和造林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矿业权管理股。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对管理权限内和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进行管理。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调处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承担矿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及涉及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作。提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预警意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落实全省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六)执法局(政策法规股)。指导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对县乡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案件审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局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各类清单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拟订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纠纷调解管理办法。承担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政府交办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汤原县自然资源局领导
王 恒:局党组书记、局长
于江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永翔:局党组成员
高 峰:局党组成员
赵凯军:局党组成员
李亚林:党委副书记
咨询电话:0454-6603015、0454-6603016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676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12号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2:00 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4—7366696,0454—736668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 京抚路与光明街路口西50米道北 汤原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