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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综合协调与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及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监督管理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补偿。
(八)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处理工作;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执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配合国家、省、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实施中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落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抚远。
二、内设机构
(一)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对接市局生态环境监测科、市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相关业务工作,负责联系黑龙江省佳木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黑龙江省三江监测站。
1.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2.承担黑瞎子岛空气自动监测站、抚远市行政中心空气自动监测站、抚远市机场辐射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
3.配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水、气、声、油烟的执法监测工作。
4.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负责整理、汇总、审核水、气、土及重点污染源等监测数据,编制并报送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自查报告。
5.完成上级和本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454-2150005
(二)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安全与事故调查中心等相关业务工作。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执行行政处罚;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负责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开展和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现场执法工作;负责对自然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农村和农业生态、畜禽养殖进行现场监察;负责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与使用的现场监察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察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参与市区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负责“12369”环保热线相关业务工作。
2.完成上级和本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12369或0454-2195469
三、领导信息
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 长 刘军利
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明远
咨询电话:0454-8223898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676号机关中心12号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4-2196106
办公地址:抚远市迎宾路7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4—219610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迎宾路 抚远市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