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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负责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三)负责所辖城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冰雪清运工作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负责所辖城区小游园和绿云公园的绿化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建设项目审批、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监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权限内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及居住建筑验收前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全区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防”常识教育,制定防控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已建人防工程;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维护;负责人防工程周边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六)负责郊区征收项目房屋补偿费用的数据统计和成本测算分析工作;负责组织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和回迁安置档案的建立归籍工作;负责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七)贯彻执行和宣传《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住宅物业项目招标备案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工作,对物业企业的选聘和续聘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监督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工作,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城区管理及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九)负责辖区内公园、小游园的管理和维护,公园内绿地、树木砍伐审批及古树名木的迁移核准。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建设行业所涉及的许可、监管、备案等手续的审批。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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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工作;配合协调区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件处理、检查督办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起草局重要文件;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负责机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