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关职能
佳木斯市郊区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全区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权限内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审批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区本级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乡(镇)级及辖区内行政区域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改革。负责辖区内婚姻登记工作。负责辖区内儿童收养登记。
(八)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一)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护制度。
(十二)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违法志愿服务行为调查处理;规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等。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统筹组织重大志愿服务活动。
二、机构设置
佳木斯市郊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组织协调调研活动。负责依法行政,各类清单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负责民政政策法规及发展方向调查和研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计划的申报工作。承担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科技管理、队伍建设、职称评定和人事统计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订全区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社会组织党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及其活动和社会捐助工作。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落实并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及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的论证工作。行政区划内行政村的设立、撤销、并设等审批;一般行政村驻地迁移、更名的审批;乡镇政府驻地迁移、更名工作的申报材料审核,并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等方案的制定。组织乡级、区级界线勘定、管理及界桩设立、维护工作。承担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并组织实施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负责辖区内婚姻登记工作。负责辖区内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联系电话:0454-6045309)
(二)社会救助办公室。
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会同区财政部门分配、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区本级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乡救助工作的宣传。(联系电话:0454-6045309)
咨询电话:0454-6760133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郊区东安街1号机关中心四号楼二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4-8689288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275号郊区政府二办5号楼 郊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