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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管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组织建设企业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假冒假劣、垄断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市场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有关打假和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指导广告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五)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调解消费争议。负责指导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业协会工作。
(六)依法承担商标和特殊标志等保护相关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七)依法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查处违反市场监督检查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受理、处理市场监督检查方面的投诉、举报。承担市场监督检查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重点执法、专项执法和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执法。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本地区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编制本辖区的质量发展规划,协助落实各种质量奖励制度,开展创名牌、质量兴企等工作。协助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及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十)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职责;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十二)管理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与监测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技术标准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管理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及管理。
(十三)管理本地区的认证认可工作。规范认证认可活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处罚;认证认可违法行为处罚。
(十四)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执法行动;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抽验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配合完成跨城区的食品药品案件、大案要案以及国家、省交办的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依法对发放餐饮许可的企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查封、扣押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辅料、以及工具、设备。封存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食品工具。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审批职责。
(十六)负责全区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境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放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十七)负责辖区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采集、收购、运输许可职责;负责辖区内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买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十八)承担辖区内的酒类经营备案,负责本辖区内酒类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酒类流通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购
①综合办公室②政策法规股③市场监督经检股④市场行政管理股⑤消费者权益保护股⑥食品药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⑦质量监督管理股(联系方式:0454-8584315)
(二)派出机构。
①果品蔬菜批发管理所②农副产品批发管理所③莲江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所管辖区域为:江口镇、望江镇、平安乡、江口农场。④长青市场监督管理所。所管理辖区域为:北至松花江、南至四丰乡、东至长发镇、西至三合大桥。⑤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所管辖区域为:北至范家村、南至四丰乡、东至三合大桥、西至亚麻厂。⑥沿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所管辖区域为:东至亚麻厂、西至大来镇、南至辽源农场、北至松花江。(联系方式:0454-8584315)
咨询电话:0454-860536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学院街1号机关中心1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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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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