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医疗保障局职能信息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泰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来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区域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指导县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县卫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健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保局不设内设机构,设置综合性岗位:
(一)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字综合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监督管理岗。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岗。落实执行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落实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
第五条 县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方式
负责人:曲凤友、毛旭飞
泰来县医疗保障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