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对外贸易及地方金融监管服务的发展战略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经济合作、对外贸易及地方金融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研究经济合作、产业发展、县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及金融监管服务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统筹全县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布局,拟订全县目标体系、责任体系、推进体系和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谋划和推进全县重点产业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强化产业项目督导服务,拟订全县产业发展年度指标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全县产业项目建设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全县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情况的宣传通报。负责落实省、市相关部门和市重点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三)指导和管理全县经济合作和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全县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任务分解、督查、认定、考评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合作考核办法、激励政策,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兑现相关政策。组织全县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参加国外、省外招商引资和经济合作会展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对口合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对口合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内友好城市沟通联络。负责联系国内外商(协)会及相关组织。负责外地驻我县非经营性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县直接融资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全县金融形势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机构的地方金融监管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有关监管。负责相关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事项审批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统筹组织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等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参与协调全县重大产业项目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支持。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研究本县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起草有关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七)研究本县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战略,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商贸企业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和培育城乡市场发展与完善,进行市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调研、申报和完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规范市场运行、规范商贸企业经营行为的政策,通过对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企业的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九)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节工作。
(十)按照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一)负责全县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做好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促进经贸合作,组织和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大型贸易促进活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境外务工经商有关情况调查统计,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招商产业股。拟订全县产业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重点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年度任务和个性化指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综合保障部门制定产业发展保障体系和措施并推进落实。组织检查督办、指导服务、评估评价、推进落实全县产业项目。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县招商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境内外产业发展动向和国家投资导向以及区域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发布有效信息。负责招商资料编辑制作,建立健全重点客商名录库、招商项目库建设,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联系联络境内外商会和行业协会。负责指导全县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洽谈、跟踪协调、服务和督办考核。负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合账。制定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并对内资和外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探索和推进招商引资新模式。
(二)商务金融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研究本县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起草有关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本县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战略,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商贸企业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和培育城乡市场发展与完善,特别是大型农产品、牲畜、建材专业市场,综合类农贸市场的建设发展,市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调研、申报和完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对扶持市场发展政策的协调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规范市场运行、规范商贸企业经营行为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对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工作(成品油市场、商业特许经营、直销行业、零售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餐饮和家政服务企业、家电维修行业、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典当行和拍卖行、汽车【新车、二手车】流通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节工作。贯彻省商品流通、餐饮服务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査硏究本县流通业的重大问题,提岀政策意见。按照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全县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做好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促进经贸合作,组织和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大型贸易促进活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境外务工经商有关情况调查统计;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机构的地方金融监管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有关监管。负责金融环境建设,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管理。负责协调防范处置系统性、全局性以及跨县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工作,制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统筹组织非法集资、各类交易场所涉及金融、互联网金融等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负责联系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服务全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参与协调全县重大产业项目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支持。负责政银企保合作工作。参与制定全县直接融资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直接融资工作,协调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有关工作。
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 年国务院令第715 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 年国务院令第715 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 年商务部令第 3 号)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 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 17 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商务部令第 9 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商务部令第 9 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商务部令第 9 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商务部令第 23 号)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 年商务部令第 1 号)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令第 4 号)"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 年商务部令第 7 号)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 年商务部令第 11 号)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 年商务部令第 1 号)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 年商务部令第 1 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920 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0 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0 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0 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0 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485 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485 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485 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485 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4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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