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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巴彦县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拟订民政工作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落实民政工作有关政策、标准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细则,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四)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县域内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指导制定县域内乡(镇)行政区划变更方案。负责乡(镇)、村(居)民委会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组织县域内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县域内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街路名称的审核命名、更名,门牌号设置及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审核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依法查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违法案件。
(六)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养老机构、救助站、社会福利院、殡葬服务机构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乡(镇)、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巴彦县行政区划图。
3、与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违法志愿服务行为调查处理。规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统筹组织重大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巴彦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调研和政策理论研究、史志、安全、保密、信访、综治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工作。
落实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及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全县民政统计管理和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细则。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分配、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参与拟订医疗、住房、取暖、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组织管理股。落实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政策及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开展乡(镇)、村(居)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慈善行业组织有关工作,承担慈善信托文书备案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及慈善表彰等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落实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管理办法,履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推进全县志愿者服务工作,指导社会工作项目制定及推进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全县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民政局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的全县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推进县级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
(四)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县域内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国内居民收养内地子女登记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工作。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婚姻登记、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指导国内居民婚姻登记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县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救助站、殡葬服务机构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五)区划地名股。负责县域内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制定县域内乡(镇)行政区划变更方案。负责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组织县域内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县域内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街路名称的审核。负责县域内街路命名、更名及门牌号的设置工作。负责审核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依法查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违法案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巴彦县民政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6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巴彦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谷德森
咨询电话:0451-5751726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迎宾路95号 巴彦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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