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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巴彦县粮食局牌子。
第三条巴彦县发展和改革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发展战略规划的统筹衔接;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约束和导向作用;拟订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负责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统筹协调经济政策实施,牵头研究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土地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价格、收费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价格和收费政策,开展重要商品价格监测;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审核各类收费项目,制定各类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
(四)负责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统筹申报并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设项目;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负责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负责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牵头开展落实与深圳对口合作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八)负责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实施铁路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分析判断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负责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建议。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负责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国家、省、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负责新能源、生物质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石油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谋划、布局和建设工作。拟订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进落实服务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有关政策,协调中央、省、市直属企业有关大项目规划与建设。
(十六)协调配合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县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工作;负责分析评估地方金融风险状况,拟定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等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组织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市场体现建设;联系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我县派出机构,协调服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组织协调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参与协调重大项目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信息支持,指导和推动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区发展,组织推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业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发债、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及金融人才引进交流工作。
(十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牵头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
(十九)负责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工作。提出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研究制定《全县粮食收储预案》,组织指导粮食购销;负责粮食市场、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负责政策性粮食购销库点的规划和市场准入。
(二十)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负责拟定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相关工作;指导推进粮食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提高粮食企业品牌水平,提升产业竞争力;负责抓好粮食产销联结和对外交流合作。开辟粮食流通产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县粮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负责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二)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负责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十三)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流通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负责推进粮食产后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粮食质量检验监测项目和农户庭院科学储粮项目。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县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重点产业项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县级层面联合审批会办。定期调度通报产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县商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县领导包保产业项目任务分解方案。汇总梳理包保产业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并跟踪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县级储备计划建议。县商务局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第四条巴彦县发展和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建议提案、督办、安全保密、史志、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做好政务与勤务服务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值日值宿、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负责协调粮食收储信贷资金和有关粮食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的落实;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局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核算管理经营指标考核;组织指导粮食方面的项目分解落实以及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工作。
(二)计划审批股。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研究和调节政策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县经济信息工作;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措施建议;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统筹申报和转发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落实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照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牵头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负责纳入规划项目的管理和推进;负责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负责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组织转报;组织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提出推进落实对策措施和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参与“走出去”国际产能合作相关工作;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协同县卫生健康局做好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权限内行政许可决定和发放权限内行政许可证照,组织协调办理与部门联合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大厅工作;负责承接国家、省、市下放的审批权限;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编制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会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会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牵头推进公共资源综合监管、交易机制、交易规则创新。
(三)项目推进办。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考核评估计划实施;负责分析、调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研究提出推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议;负责管理推进重点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组织指导重大项目谋划和储备;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实施现代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转报重点产业技术改造等专项项目;负责省、市发改委下放权限的工业和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创新能力建设,综合协调创新创业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统筹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对外合作与协同发展重大事宜的组织和落实;负责与深圳对口合作。负责统筹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工作,编制年度对口支援工作计划;负责对口支援项目的协调和推进工作;会同商务局推进落实市、县领导包保产业项目、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政策和市场调控相关工作。
(四)规划编制股。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问题的建议;负责统筹推进法制机关建设,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诉讼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提出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都市圈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组织拟订全县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畜牧、水利、气象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负责城镇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城镇化总体规划。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及措施;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申报并安排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参与拟订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粮食流通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意见;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参与粮食政策的拟订,提出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建议,承担重要物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能源办。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出能源结构调整意见建议,做好与省、市级能源战略、规划、政策的衔接;参与研究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拟订城区热电联产规划;组织编制配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拟订新能源、生物质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储气设施建设;协调开展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能源行业标准;负责权限内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转报工作;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衔接;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综合交通发展政策建议;负责编制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谋划重大产业项目、制定配套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工作;依法主管石油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落实省市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全县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等主要耗能行业开展节能监察监测工作。负责落实全县节能项目计划,监督检查节能违法行为;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协调落实哈长城市群规划相关任务;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协调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
(六)金融办。协调推进银行、保险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指导地方法人银行、保险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与发展,参与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参与协调重大项目融资服务,负责组织推动重点项目、企业、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对接融资工作,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信息支持;牵头落实对在我县金融机构评价、激励的政策和办法;协调推进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发债,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参与证券期货基金业及上市(挂牌)、发债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监管;协调配合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工作;分析评估、综合研判地方金融风险状况,拟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措施,依法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
(七)成本调查监审股。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范围内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负责国家及省市下达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收益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调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权限承接价格认定工作和价格认定复核工作。负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八)价格收费和管理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价格及收费政策、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价格和收费政策;编制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配合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目录清单;对市场重要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并发布相关信息。
(九)中央、省、市直属企业服务办公室。拟订并组织推进落实服务中央、省、市直属企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服务工作,在资金使用、银行贷款、技术改造等方面搭建服务平台;协调有关重大项目规划与建设,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协调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市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拟订推进落实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调控股。负责指导原粮购销,组织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负责储备粮等政策性粮管理工作;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社会粮食食品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报告,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承担粮食产销平衡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
(十一)市场营销指导股。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拓粮食市场和组织粮食产品市场营销;拟订粮食产品品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推进粮食加工产业发展,负责制定粮食加工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加工网点布局和产业化集团经营;指导粮食加工业招商引资和大项目建设,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落实国家、省、市粮食流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局属粮食企业改革;负责粮食加工及粮食行业相关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负责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重点工作和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十二)仓储科技股。负责制定粮食收储预案;负责粮食仓储、物流建设工作的规划与管理,指导粮食仓储、物流网点布局;负责粮食仓储管理,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组织落实国家粮食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粮食仓储业务,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对粮食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导粮食流通行业的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落实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计划。
(十三)执法检查股。负责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承担粮食流通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工作;承担粮食部门依法行政和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性粮食流通执法检查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执法检查,组织实施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粮食购销活动的综合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涉粮案件查处和督办;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防火、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整理、信访答复等公文起草和信访文件的归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相关工作。
第五条巴彦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编制4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县粮食局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15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六条巴彦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刘万利
咨询电话:0451-5751726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迎宾路95号 巴彦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1-84664670 传真:0451-84664671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