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木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兰县交通运输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协调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交通运输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道路和水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汽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负责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及车辆租赁、机动车维修检测、驾驶员培训、交通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运输服务和道路客货运输场站等行业管理,维护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四)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提出县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意见。
(五)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负责全县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交通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交通战备有关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七)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八)负责全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承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道路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铁路建设、民航运输、机场建设的方针、政策。负责铁路和民航项目规定权限内的前期准备、初步设计报批等相关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现代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建设管理股。负责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有关计划。监督实施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查及后期评价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及公路、水路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养护、招标、许可审批、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规定权限内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铁路和民航项目规定权限内的前期准备、初步设计报批等相关工作;承担交通战备、国防动员等相关工作。
(二)安全监督股(应急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县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全县道路、水路、公交(含出租车)等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行业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综合业务股。承担综合运输协调与衔接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规定权限内道路、水路运输、公路路政、公路养护资质等行政许可工作;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跨部门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交通枢纽运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航道、港口、运输业、运输服务业、物流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交通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群众投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讼、执法培训及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务、文电、机要、信息、保密、档案、人事、信访维稳、信用建设、体制改革、网络信息安全、政务公开、提案议案办复、法治建设、财务和审计管理、资产管理、综合治理、科技交流、教育培训、统计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负责人: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