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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木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木兰生态环境局是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哈尔滨市木兰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和省市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生态环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执法监测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根据授权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参与推动生态环境信息化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哈尔滨市木兰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木兰。
第四条哈尔滨市木兰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生态环境综合股(督察室)。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全局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机关工作。组织起草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态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物防治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拟定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承担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县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日常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哈尔滨市木兰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哈尔滨市木兰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木兰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暂行)》(木办发〔2019〕35号)文件同时废止。
负责人:郑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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