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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乡村振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木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兰县乡村振兴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划纲要。
(二)负责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组织落实与统筹协调工作,确保全县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三)组织起草县农村扶贫开发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扶贫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全县扶贫开发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出列、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工作。
(六)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支出方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督导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扶贫信访工作。
(八)统筹全县社会扶贫工作,指导县直部门开展定点帮扶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及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指导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产业扶贫、就业创业和劳动力转移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十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起草全县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和年度计划。起草农村扶贫开发地方规范性文件,拟定县级扶贫开发政策;组织开展扶贫系统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负责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宣传工作。统筹全县社会扶贫工作,指导县直部门开展定点帮扶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指导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材料综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务资产、劳动工资、信访、机关党务工作。负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开发指导股。承接国家、省、市督查考评等部门开展成效考核、专项审计及问题整改工作。统筹全县开展督查巡查、考核考评,督导问题整改,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统筹全县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和数据平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出列、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工作。承担扶贫系统人才工作及党政干部、扶贫系统干部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贫困对象就业创业和劳动力转移政策。
统筹农业、就业、旅游、电商、金融、光伏、生态等产业扶贫工作。统筹饮水安全、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住房保障、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等社会保障工作。统筹残联、民政、社保、工青妇等综合保障性工作。组织落实“雨露计划”,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资助工作,对“两后生”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防贫机制和监管各类保险扶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
第五条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负责人:刘吉斌(暂代)
咨询电话:(0451)5708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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