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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委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工作,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制定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协调各经办机构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对基金的预防、调节和控制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承办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受理涉及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委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工作,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制定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协调各经办机构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对基金的预防、调节和控制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承办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受理涉及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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