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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行业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区级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监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提出中央、省、市、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水利投资项目建议,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负责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实施节水技术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对外交流,组织重大水利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六)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权限内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区水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七)负责指导监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协调指导全区主要江河、中小水库和人工水系、滩涂的治理、保护和利用。指导监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配合大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监督灌区、涝区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级以上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区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科。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水务档案、公共关系、对外新闻宣传、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维稳、综合治理、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水务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及行政收费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承担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水务统计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职务晋升、调配、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档案管理和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才规划和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重大应急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度指挥工作;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业务科。协助局领导对企事业单位有关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重点水利工程设计成果的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全区其他部门涉水方面事项的论证和配合;负责水务科技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有关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或参加水务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乡镇水务工作。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指导入江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区本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行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第五条区水务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科长2名,副科长1名。
第六条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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