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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双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哈尔滨市双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区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编制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智慧城管、城市照明、冰雪景观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协调辖区内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工作。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管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负责建立检查井登记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划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测评估。组织或参与城市道路、桥涵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
(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编制城区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和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区绿线实施管理,对城市绿化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苗木生产基地规划和建设,组织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负责城市公园的管理监督。
(四)负责城区容貌管理。组织编制城市容貌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各行业养护作业定额以及承办修订劳动定额标准;负责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公共广场,以及未确定责任人的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道的冰雪。拟订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定城区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城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等相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城区照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照明专项规划,制定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并定期检查。指导监督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对城区照明设施进行维护。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统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及相关行政处罚。
(九)负责冰雪景观管理。组织冰灯、雪雕设计、制作、展出、开发工作的审查评定与管理。
(十)负责城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城区道路桥梁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容环卫设施等市政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市政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指导、监督、协调公共设施所属权和管护单位(部门)对设施容貌日常管理与维护。
(十一)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授权的区级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权。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智慧化城市管理的建设、管理和推广;指导城市管理各行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技术引进及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资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装备的管理。
(十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双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管理和其他责任、义务。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党组、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印信保管使用;负责年鉴、大事记、文件汇编等工作;负责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局业务工作信息简报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印发工作;负责各项大型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考核奖惩、培训、离退休干部等管理工作;承担双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资金与执法装备管理。负责提出城市维护运行管理资金计划安排,编制部门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等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管理计划执行;负责财务、审计工作;参与城市管理项目市场化融资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局建管交接和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拟订装备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内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装备物资的计划编报、维修、更新、保管和发放工作,监督、指导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装备、设备保养、维护和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系统安全防火、防盗等安全四防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工会和职工信访工作。
(二)综合科(行政审批科)。
1.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市场摊区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城区道路桥梁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组织、协调、监督所属权和管护单位(部门)对公共设施容貌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规范报刊亭、早餐亭、公交调度亭等亭房的设置与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城市管理工程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工作;参与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会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系统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园林绿化、冰雪景观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方面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冰雪景观的设计、制作、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城市管理行业调研课题,组织指导城市管理各行业科技工作;负责城管智慧化建设和管理。
3.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方面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城区餐厨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区民用、公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承担其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市容景观、城市照明、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容景观、户外广告等方面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负责城市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维护方案的审查,以及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的启闭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行业的联络、引导工作。
5.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拟订城管行政执法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检查考评体系并督办落实。负责跨区域及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调度全区性重大、重点和专项行政执法活动,以及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环境秩序保障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业务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和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司法机关对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重大决策和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牵头组织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牵头组织落实依法治区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城管系统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城管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纠察;负责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人员证件管理;负责执法文书的修订与管理;承担重大执法案件备案工作;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7.统筹组织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和创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强化各项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综合性城市管理载体活动及阶段性重点工作,负责社会监督定期通报工作;负责城管系统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复审和检查工作。
8.负责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支持。
第五条区城管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科长2名,副科长1名。
第六条区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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