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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双城区卫生健康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国民健康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组织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地方病防治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全区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八)负责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负责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省、市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指导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一)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我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及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双城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双城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组织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信访维稳工作。拟定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卫生健康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卫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基建投资、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二)医政医管科。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医务人员执业及行风建设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承担全区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监督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等工作。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指导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导医联体建设。拟订全区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参与组织实施国家药典。组织实施相关医学科研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实施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系统扫黑除恶工作。负责全系统扶贫与健康扶贫工作。组织拟订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协调落实国家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开展老龄事业发展研究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本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拟定卫生健康法制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国民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承担区爱卫会及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妇幼保健与家庭发展科。落实国家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指导和监管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母婴保健技术和免费避孕药具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第五条区卫生健康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其中科长4名,副科长2名。
第六条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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