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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审计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措施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措施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区委和区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设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区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监督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下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管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和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全区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区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审计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督察指导,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内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负责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相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二)法规财金资源审计科(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组织审计区本级及区直各部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对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等文书,依法检查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承担审计成果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整改事项;受理信访举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组织跟踪审计党和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负责机关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全区审计情况统计分析和报表报送。负责处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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