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批准的《汪清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汪清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方面的政策和规范。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及地下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研究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担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落实国家、省、州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规范 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的责任;承担房屋交易、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工作;承担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城市住宅建设计划和规划制订的责任。
(三)承担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职责。负责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加强对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排水及内涝治理等市政工程建设、服务、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小城镇及村镇建设监管的职责。落实国家和省、州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筑风貌引领、生活垃圾及村镇生活污水治理、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监督村镇规划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实施。
(五)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拆改结构的安全管理;协调房屋安全鉴定、危房监测、排危工作。
(六)承担全县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七)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承担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落实产业政策、规范性文件;承担建筑劳保统筹管理的责任。
(八)承担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承担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及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拟订地方墙改的总体规划和目标;组织指导墙材行业技术创新,促进墙材 资源综合使用,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搅拌混凝土,推进新型墙材及制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九)承担全县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规范人防地下室审批流程,开展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组织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疏散演练和重点经济目标防护的建设、管理与开发利用;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指挥场的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对公民进行防空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训练;组织、训练核应急洗消专业队开展应急洗消训练,配合有关部门为核化安全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应急支援;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承担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的职责。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制定防范和减轻突袭危害的行动计划和预案,发放突袭预报和警报;配合军队和政府进行人口疏散隐蔽物资转移及重要经济目标的伪装、防护,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活秩序。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