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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财政局

汪清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433-881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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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吉林省汪清县汪清街东103号 邮政编码:133200

办公时间:(秋冬季)8:30-12:00,13:00-16:30 (春夏季)8:3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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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财政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批准的《汪清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汪清县财政局是汪清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汪清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地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执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执行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县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六)执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依法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工作;推动所出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十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报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十六)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的监缴。 

  (十七)对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十八)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汪清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察督办、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预算科。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县预算;负责县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县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组织执行县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管理武警部队(含武警消防、边防部队)财政补助经费和生活补贴。 

    (三)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本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资金调度,办理各种预算内、外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拨款;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负责编制汇总本县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办理部门和单位决算批复;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和审批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 

  (四)监察科(会计科)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拟订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法;负责县财政局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局内各科室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五)农财科(乡财科)。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承担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有关工作,负责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及动态监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责任,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制定与调整;管理和监督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全县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和年度决算报表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与核算;组织乡镇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负责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及管理。负责乡镇财政人员工资核算业务。 

    (六)经建科(企财科)。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部门的经费及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建设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 

    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监管国有企业财务执行情况;负责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方法;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财务决算备案工作;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承担政策性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工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等职责。 

    (七)综合科(税政法制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全县财政票据管理;承担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住房货币化补贴;规范津贴补贴。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财政税收方面单行条例草案;拟订全县财税立法规划和年度财税立法计划;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和汇编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税源调查分析工作,审查办理减免退税业务。 

    根据国家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财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等职责。 

    (八)债务金融科。负责政府债务的管理;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审核、拨付民族和民族特需商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负责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各项资金支持政策;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的申请,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政策的落实。 

    (九)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汇总上报政府采购报表;受理县级预算单位采购需求,下达政府采购任务,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处理县级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手续;建设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十)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二)教科文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县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科(罚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属国有出资企业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登记、划转和转让等工作;负责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协助省、州财政部门行使对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 

    负责制定全县罚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县本级执法部门的罚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罚没票据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对县本级罚没收入实行“专户收缴、专户管理”工作;对执法机关罚没财物进行稽查,保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负责对县本级罚没物品的收缴及处理工作。 

    (十四)粮贸科。承担粮食、贸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粮食、贸易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粮食、贸易方面的资金和基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汪清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6名(含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汪清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汪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汪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负责人:李恩华 

    邮箱:wqxczj@163.com 

汪清县财政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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