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部门规章。
(二)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相关工作,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及监督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及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待遇保障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办理和秘书、机要、档案、文印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及行政后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离休干部(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负责医疗保障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基金监管科(医疗服务和价格管理科)。落实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及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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