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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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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冬季,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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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 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协调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根据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五)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承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
(七)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八)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九)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担所在县(市)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党委、政府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综合决策提供支撑,并协助落实县(市)党委、政府交办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的环境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安全管理。
(十二)完成延边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各派出分局统一行使本辖区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强化现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 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生态延边。
二、内设机构
无
负责人:刘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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