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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市委关于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一把手”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企业法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七)指导和监督部门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组织开展本级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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