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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运输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有关办法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涉及全县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陆路、水路交通运输枢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负责城乡客运、出租车行业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检测,车辆技术、汽车配件销售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责涉外运输的协调管理;负责港口的行业管理。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县管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建议;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对涉及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六)承担全县道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公路水路等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七)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含出租车)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县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县公路建设市场和客、货运输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秩序和客运价格的稽查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组织和结构调整,指导运输技术装备建设;负责公路养护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并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十)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县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县交通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管理行业国有资产;负责运输管理及规费征收,交通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等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承担乾安县交通战备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信息、保密等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对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交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督促抓好落实;围绕交通运输中心任务和发展中的问题,组织调研,综合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或决策建议。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水路等行业省、市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监督、预决算工作;指导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根据政府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权益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负责行业内部审计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对交通运输行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省市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省市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及审计成果的应用工作。
(二)建设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的建议;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和相关统计工作;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对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提出建议;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执行上级有关国防交通战备工作的方针和指示;规划全县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协调落实全县国防交通工程建设计划及全县国防应急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全县国防运力动员工作;制定、落实全县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和战时征用计划,协调国防交通物资的调用工作;指导、监管全县国防交通工作;拟订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完善交通建设诚信体系,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负责县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参与县管交通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四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负责县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组织调查处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重大质量事故;指导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和港口维护工作;负责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论证建设方案;审查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重大设计变更;牵头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公路建设管理以及交通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公路、水路等行业科技、信息化政策的落实;组织协调交通运输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以及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全县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
承担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和城市客运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办法、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工作;负责制定行业节能减排发展战略,并指导实施;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道路运输管理,海事(水运、港口)管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等职责。
(三)行政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机关重大决策等论证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监督和行政执法教育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执法监督和体制改革。
监督实施道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的落实并负责拟定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含出租车)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含出租车)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企业信息归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查、审核和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信访工作;负责组织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负责人:段海彪
咨询电话:0438-212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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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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