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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政策制订相关具体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县本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提出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全县住房政策;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指导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贯彻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的指导实施和监督执行;贯彻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贯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拟订县本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负责县本级城市道路、市政、桥梁、路灯亮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供热、燃气、城市绿地绿化、城市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县本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县本级城市主街路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五)负责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县本级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参与建设行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订县本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质量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调查、记录上报;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
(七)负责贯彻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管理,拟订和起草城建档案工作政府规章制度和标准,协助政府和全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档案保管和利用;负责全县及异地对口城市城建电子档案备份、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
(十)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重大建筑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配合相关部门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执行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城市新建改建扩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工作;申请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工作的规章、规定和措施;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它保障方案落实;组织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批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十二)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本部门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管理、办公安全、后勤保障、外联宣传、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部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订本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承担申请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指导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本系统职工队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承担本部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城乡建设科。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制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风险管理、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筑工程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全县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制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订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指导城市拆迁、城建监察等工作;制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管理并监督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和利用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担制订相关地方性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和政策咨询以及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及应诉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的梳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系统“放、管、服”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建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研究制订全县人防工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结合民用建设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批和人防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负责人:刘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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