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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乾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办)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办日常事务。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方法,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交流审计经验,研究审计理论;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域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县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组织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管理事项,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事工资、教育培训、财务、公文管理及外事、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文印、信访等事务处理;起草、拟定全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新闻宣传、审计信息、调查研究、规章制度的草拟修改。
法规审理科。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承担重要文稿和审核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为上一级审计机关拟定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规章制度、指南以及财政经济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工作提出建议;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指导全县内部审计业务。
审计一科(财政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组织审计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承担上级部门组织的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组织审计县政府相关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县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四)审计二科(经责审计科、固定资产审计科)。组织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审计国有企业及其他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政府投资、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全县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七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负责人: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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