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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扶余市分局(以下简称扶余市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扶余市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根据大气、水等纳污能力,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4、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上级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任务,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0、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促推进督查问题整改,协调落实督察问责要求。
11、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任务。
14、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1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扶余市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及协调等有关工作。负责调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协调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的对外合作交流有关工作。
(二)综合科。负责全市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协调督办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执行相关督查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组织起草地方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预测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测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负责并指导核与辐射环境信访工作。协调开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及核与辐射自动监测站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汇总及利用工作。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依法开展市本级、市辖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方面的日常监督。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组织拟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和环境污染纠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三)法制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司法衔接、处罚案件审核、企业信用评价、环境污染保险等工作。
(四)水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落实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五)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六)土壤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起草相关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实施生态示范创建。落实全市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补偿和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七)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三线一单”工作。
(八)党委办公室。负责党群和脱贫攻坚工作,负责党风党纪教育管理和软环境建设等工作。
(九)宣教科。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承担由环境保护部、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开展的全国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中小学环境教育和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师生的环境素养和实践能力,推动社区居民开展环境自治,改变传统生活方式,改善城市社区环境质量。
(十)信访科。负责环境信访登记、接待来访及环境信访处理工作。
咨询电话:0438-5065003
办公地址:扶余市三岔河镇太祖路1919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
咨询电话:0438-5890101
办公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太祖路1919号扶余市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3:30-17:00(夏),13:00-16:30(冬)(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8-2093011、 2093016
办公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2999号 邮政编码:138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秋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春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