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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扶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相关具体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全市住房政策: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指导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贯彻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的指导实施和监督执行;贯彻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贯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市本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负责市本级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市政、环卫、道路、桥梁、园林、亮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市本级城市主街路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参与建设行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调查,记录上报;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
(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统一定额和国家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协助政府和全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档案保管和利用。
(九)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重大建筑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配合相关部门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执行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城市新建改建扩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负责行使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他附属设施挖掘和占道等行为的审批和管理;行使城市雨水污水管道、沟渠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临时排水审批;行使对市区主要街路沿街店面的装饰改造、各类破墙开店(门)、户外摊点、临时占道、亭棚、防盗设施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霓虹灯、商业牌匾、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行使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权。
(十一)负责对市区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或其他设施及临时堆物的监督和管理,行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权;负责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行使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审批权;行使从事生活垃圾、粪污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权;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抛洒、扬尘管理,行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权;行使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权;行使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审批权;行使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权;行使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权;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二)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审核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各项手续,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进度和质量;组织国家投资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与开发利用,并负责指导社会投资的人防工程建设;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和人口疏散计划,组织群众专业队训练和应急防化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中心和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管理,依法处罚损毁人防通信设施的行为,负责人防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负责对公民和学生的国防教育、人民防空知识教育,提高群众国防意识和人防意识;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防资产,力争做到保值增值。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文书档案管理、信访、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核算、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防建设资金和各项经费。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工作;负责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行政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权力改革事项。
(二)城市建设科(市政公用科)。承担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提出全市住房政策、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指导制定全市住房保障意见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等信息统计、指导和组织城市综合开发、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拟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市城区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市政、环卫、道路、桥梁、亮化、园林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城区主街路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信息统计。承担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墙材与建筑节能方面的各项规章,编制使用计划;指导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三)工程建设管理科。承担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事项;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文明施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市本级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负责协调农民工工资发放;组织协调建筑业管理信息统计。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法制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承担全市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我市建设行业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调查、记录上报;组织实施对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系统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全市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市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贯彻执行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统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联系法律顾问、参与诉讼、复议工作;负责系统普法依法治理、法制教育、法律法规学习、考试、宣传工作;负责住建领域扫黑除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督导基层单位行政执法行为;主持建设系统听证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承担制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事项,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协调村镇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村镇建设管理信息统计。
(六)住房保障科。承担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执行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暖房子工程建设、维管工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
(七)人防科。制定和实施城市防空袭预案及各项保障方案;指导全市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人口疏散基地;坚持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普及人防法律法规;负责群众专业队培训和中学“三防”知识教育,组织防化演练;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报警建设规划,组织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改造和拆除、报废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监管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普查,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开发利用项目的防火、防汛、防毒等措施;加强人防资产管理,编制工事维护预决算,制止损毁人防工事违法行为,按规定批准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负责重点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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