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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研究拟订全市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指导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三)负责全市各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总量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更新、配备标准、调配、报废管理等相关工作,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扶的接待工作;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来扶的接待工作;负责松原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来扶的接待工作;负责扶余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接待工作;负责承担市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负责管理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五)负责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按规定负责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及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机关办公楼修缮;负责全市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全市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负责扶余市直异地调动干部周转性住房相关工作。
(七)负责指导市直机关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直管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后勤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规定;协调市委、市政府机关院内各单位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各项措施;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内部的防火工作,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消防器材;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院内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管理停放各类车辆;负责安排日常值班和巡查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拟订市直机关事务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制度及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字综合、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档案、通信、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督查、公务用车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市直机关(单位)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制度,负责局机关的财务预算、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医疗和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市直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二)公车管理科。负责拟定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市级干部用车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更新、调配处置等事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单位)车辆及交通安全教育;负责制定机关车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日常公务用车;负责市直机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用车的调配工作;负责推进市直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机关服务科。指导市直机关(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机关(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及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机关(单位)办公楼修缮;负责全市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全市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和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推动公共机构节能;负责市委、市政府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负责机关院内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管理停放各类车辆;负责安排日常值班和巡查工作。
(四)公务接待科。负责制定相关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松原市委、松原市人大、松原市政府、松原市政协外来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及外宾来扶的接待工作;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接待工作;负责规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及随行团组来我市学习、考察、经贸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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