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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松原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谋实招、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等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加强市政府督促检查职责,强化政府绩效考评督查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府各类会务的承办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进行审核管理;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安排和市政府公务接待协调服务工作。
(二)负责审核印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研究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负责市政府办公系统机要文件交换管理。承担市政府公报发行工作。
(三)统筹做好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综合服务保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有关文稿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组织和参与文字综合、公文审核办理、会议筹办、调查研究和督办协调等工作。
(四)编发政务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国省市各项决策部署、任务目标和决定事项及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组织指导市政府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六)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市政府决策咨询及服务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建设;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协调管理。
(八)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和办复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市长、县(市、区)长公开电话工作。
(九)负责外事、港澳事务工作;负责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市政府政务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动态;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紧急重大情况的批示指示;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科。负责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安排、调度及衔接等工作;传达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承担《市政府大事记》的编印;负责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公务接待服务工作和有关对外联络事项;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勤务服务。
(二)文电科(保密办)。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的统一收发、审核、拟办分办、传批传阅工作;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制作、核发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信、文书档案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传输、机要文件交换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负责市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市政府办公室职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负责市政府党组会、市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的文字综合、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保障,负责市政府领导班子的专题学习、主题教育保障及市政府办公室应负责市政府党组层面需落实的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市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以及市政府决策咨询体系建设和服务等工作。
(三)综合一科。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文字综合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调研等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工作。
(四)综合二科至综合七科。负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的文字综合、公文审核与办理、专题会议筹办、调查研究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领导分管战线公务接待的沟通协调、方案起草等相关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对口调研的沟通协调、方案起草、督办落实等项工作;负责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批示意见的督办协调等工作;负责领导日常政务活动安排和相关沟通联系工作,做好领导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调研信息科。负责收集、编辑、报送各类政务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信息参考;协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对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情况、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负责全市各方面工作重要方针、政策的综合调研;参与市政府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
(六)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省政府及省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重点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部署和决策的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批示指示交办的督查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事项;负责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调度;负责配合市委督查室的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七)互联网督查科。负责指导、推进、监督《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负责国务院和省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的宣传、问题线索的转办和核查处理工作;负责督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省长信箱、人民网省长留言板等省长公开电话转办事项;代表市政府处理人民群众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人民网市长留言板向市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关注和协调处理互联网网民留言,协调督促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转办事项及领导批示的办理;负责社情民意的收集、综合和分析,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信息参考。
(八)议案科。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市政府系统办理市“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负责承办省“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负责承办省“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市人大、市政协的日常联系;承担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及市政府文件依申请公开工作;承担市政府办公室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平安松原等法制建设层面的相关工作;承担政策直达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市政府办公室职能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服务工作。
(九)行政科。负责市政府机关保洁、食堂等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协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后勤服务事务;负责机关办公用品、耗材、清洁用品等采购及库房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办公室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负责市政府办公楼日常维护、维修及庭院环境绿化美化亮化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方面用车的调度、燃油添加、车辆维修及驾驶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关工会经费预算编制、经费收支、国有资产账目、财务档案、经费决算等财务管理;拟订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相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代扣代缴办理工作。
(十)外事科。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全市外事、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设性建议,督促检查全市外事、港澳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负责全市外事、港澳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全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外事、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办理有关请示报告,处理有关外事重要涉外事宜和重要港澳事务;负责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重要外宾和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及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统筹办理市级领导参加涉外公务活动事宜,指导全市涉外礼宾工作;负责市领导出访事宜,全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等相关工作及邀请外国人来访的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外刑事和民事案件,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对出访团组和人员进行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了解出访团组和人员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和出访结果;负责我市公民在国(境)外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涉外突发案件;负责在我市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全市对外结好的审核报批及全市对外民间的交往活动;负责授予外国人士、港澳同胞“松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初审、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外事、港澳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本市的重要涉外报道和稿件以及对外表态口径;负责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工作联系,管理全市涉及港澳事务的工作,开展与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外事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承担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市政府总值班室。承担市政府政务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市内相关重大情况的动态;负责市政府与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联络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办理市政府有关事项和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紧急重大情况的批示指示。
(十二)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和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及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和报送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会务筹办、文字综合、会议记录等相关保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起草或组织起草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章制度。同时,负责有关纪检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有关纪检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5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其中:正职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3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市长、副市长(含市政府党组成员1名),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含兼职)的编制单列。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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